《最新修法–遺產一定要留給兄弟姊妹嗎?》─生命最終篇章(六):從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認識繼承制度新變化

隨著社會與家庭結構變遷,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也迎來調整。究竟制度如何改變?又將如何影響遺產分配?本文帶您一次了解。

「辛苦一輩子留下的財產,過世後一定要分給兄弟姊妹嗎?」過去民法對兄弟姊妹設有特留分保障,限制遺產分配的自由。筆者於【《不婚不生族的遺產安排:你以為的自由,其實有限制》─生命最終篇章(四):時代選擇下的繼承問題】一文中,提到舊法制度下的阿哲,無法避免遺產留給老死不相往來的哥哥,於115年7月28日迎來新修法,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今天就來認識116年2月17日正式上路的繼承新制度。

★前情提要

單身萬歲、信奉「不婚不生、快樂一生」的阿哲,突然發現即使預立遺囑,二十幾年不再有往來的哥哥,竟然仍可透過法律保障的特留分制度分到部分遺產,震驚之餘,也感嘆脫離社會現況的法律制度如何因應新的家庭結構變化!立法者聽到多數跟阿哲一樣的心聲,刪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

★修法後的繼承制度變化

這次修法雖然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但並非自始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於新法制度下,兄弟姊妹依然擁有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三順位的繼承資格,只是可以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自由選擇是否讓兄弟姊妹無法繼承其名下遺產。

以阿哲為例:(假設遺產總價值600萬元)

【修法前】

未立遺囑—因阿哲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早已不在人世,哥哥依照法定繼承資格第三順位,繼承阿哲全部遺產600萬元。

預立遺囑—阿哲將所留遺產全數遺贈後,哥哥依修法前民法第1223條規定,得主張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也就是遺產價值200萬元,並對受遺贈人行使扣減權。

【修法後】

未立遺囑—因阿哲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早已不在人世,哥哥依照法定繼承資格第三順位,繼承阿哲全部遺產600萬元。

預立遺囑—阿哲將所留遺產全數遺贈後,新法制度下,哥哥不得依法主張特留分,無法繼承阿哲任何遺產。

發現了嗎?無論是修法前、後,阿哲若「未」預立遺囑,事先將遺產作妥善的安排與規劃,未來留下的遺產終究仍由哥哥全部繼承,換言之,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資格沒有改變;不同的是,在阿哲有簽立遺囑將遺產全數遺贈的情況下,立法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哥哥是完全不能繼承的。因此,文中阿哲一毛錢都不想要留給哥哥的話,於116年2月17日新法正式施行後,就必須要簽立遺囑才能真正如願所償。

過去家人之間難以想像會因長期疏離造成感情淡薄,甚至形同陌路,除了文中阿哲的情況外,很多是已婚、沒有孩子的頂客族,父母過世後,將來自己去世,另一半卻要跟許多年未聯絡的兄弟姊妹分配遺產等不公平的問題,法律往往隨著社會及家庭結構變遷而修正,事先作好安排與規劃,為逝者保留尊嚴,也讓留下的人感到安慰。

【貼心提醒:本文內容僅為一般性法律與制度介紹,文中案例亦為情境說明,並非針對個案提供法律意見。實際財務規劃、遺產安排或稅務問題,仍應依個人情況,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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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姍律師
陳彥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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