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動靜_扶養費

《爸媽再婚了,還會繼續養我嗎?》─ 婚姻觸礁之子女系列議題 (一):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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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果未來我先生再婚或我再嫁了,他還需要給我扶養費嗎?」正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她一早傳來一封訊息焦慮地問著。

「律師,我的孩子都叫別人爸爸了,我跟孩子已經沒有什麼感情,為什麼我還要再付扶養費?」幾年前來事務所簽離婚協議書,協議將孩子的親權交由母親單獨行使的他,進到會議室就氣憤地說著。

「這孩子都把離婚的錯怪在我頭上,在臉書、IG上一直說我的壞話,我為什麼還要養他?」孩子的母親在法院調解室外不斷重複著。

「以前還沒離婚,整個家都是我女兒在養,她老公只要錢,他們既然要小孩就該自己養啊!為什麼還要給扶養費?(台語)」孩子的阿嬤,在庭外氣憤地為女兒打抱不平。

離婚,對於有孩子的兩個人來說,不只是一段關係的結束,更該關注的是如何給孩子一個足夠安全感的未來。然而,在子女「監護權」確定後(這裡要特別提醒,一般人提到父母離婚時爭奪對子女的權益,都會以爭取「監護權」稱之,但按現行法律規定,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的權利及義務,應稱之為「親權」,而「監護權」是針對未成年人無父母或成年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情形喔!),對於未行使親權的一方能為孩子做些什麼呢?最主要的,除了與孩子應有適當會面交往之【權利】外(此部分會在後續文章中分享);再者,便是支付「扶養費」以盡其為人父母之【義務】了。畢竟孩子是兩個人生的,就算沒了婚姻,孩子還是要一起養的。那麼今天就來談談「扶養費」這檔事吧!

離婚後,為什麼要給「扶養費」?「扶養費」是給誰的?

婚姻關係存續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就多數人而言,這是經營家庭生活中必然的責任。然而,當夫妻情份走到了盡頭,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會有何變化呢?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就算父母離婚也不會因此受影響。也就是說,無論是否為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之一方,離婚後父母都仍有義務繼續扶養未成年子女至成年為止,只是未能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者,將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照護,轉化以「給付生活上所需費用」之方式替代而已,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扶養費」。

因此,離婚後未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一方所給付的「扶養費」,其實是父母支付給未成年子女,繼續照顧孩子的一種表現,只是由行使親權之一方代為受領而已。很多人誤以為這是對方給自己扶養孩子的補償,甚至將孩子的扶養費作為夫妻間離婚談判的籌碼,這都是損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錯誤觀念喔!

扶養費如何計算?

關於未來孩子成長過程中所要支出的費用(例如:生活費、教育費、補習費等),林林總總這麼多,怎麼可能現在就知道要多少錢呢?

按現行制度,如果父母雙方對於孩子未來的費用仍可協議達成共識時,則優先以父母親雙方自行協調約定為主;但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就得訴請法院裁量認定。不過,在法院進行實質審理前,還是會先安排「調解程序」,期待父母雙方可以在調解委員的居中協調下進行對話,在你情我願的氣氛下達成共識,於未來落實履行的可能性也是比較大的。

話雖如此,父母雙方萬一真的無法達成共識,還是必須透過法院裁量認定應該如何分擔孩子的扶養費,目前多數實務見解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公布之每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或「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布之每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費,作為將來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所需扶養費之認定標準,且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平均分擔。

*舉例試算如下:

以高雄市為例,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公布109年度高雄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台幣2萬3159元,由父母雙方各分擔一半,也就是各要負擔新台幣1萬15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當然這個標準也不是鐵律無法撼動,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本來就不一樣,因此依照民法第1119條規定,法院還是會斟酌個案未成年子女之實際需求,父母雙方之工作收入、財務狀況及照顧情形而定,有些法院也會衡量實際負擔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照顧責任者所付出之勞力、心力,將其評價為扶養費之一部,予以適度調整扶養費金額及父母雙方應負擔之比例。

扶養費談妥後,還可以再要求調整嗎?

孩子生了就是父母兩人一輩子的責任,無論婚姻關係是否繼續、是否擔任孩子的親權人、是否再覓得良緣另組家庭,孩子是否已改口叫別人「爸爸」或「媽媽」,對孩子的扶養義務都是不變的,自然要繼續支付扶養費。當然,有些人基於經濟上或情感上的種種原因,認為繼續給付當初約定的扶養費有失公平。這就要討論扶養費的另一個大問題:扶養費談妥後,還可以再要求調整嗎?

依照民法第1121條規定,如果因為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動(例如物價飛漲、孩子罹患重症導致生活必要費用增加等情形),而這些變動不是當初約定扶養費時所能預料之情況時,便可以情事變更為理由,請求再次變更扶養費。當然這時候請求變更的方式依照前述,一樣可以由父母雙方先自行協調,亦或是請求法院增加或減少扶養費數額。

總之,父母親永遠是守護孩子的那雙手,給付扶養費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在成年之前,得以受到基本完善的生活照顧,儘管離婚或再婚了,都應該以保障孩子的權益為優先,千萬別因為大人們的愛恨糾葛,而犧牲掉無辜子女的無限未來,這才是最該謹記於心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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