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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也是種選擇》─ 關於親屬間之生命議題(二)

圖片來源:Pexel 

如果有一天,家中有人因為年紀、疾病或突如其來的意外,變得無法正常表達,或者無法如常處理事務,身為家人的我應該怎麼辦呢?
我看新聞、連續劇中有提到可以聲請「監護、禁治產」,法律上真的有這些制度嗎?我該如何運用呢?

人的心智能力或精神狀態因為年紀增長而逐漸退化,或者因為一場疾病、一個生命中重大事件的打擊,甚或突如其來的一場車禍而受到嚴重創傷,從此再也無法恢復到與一般人一樣的正常生活。面對如此劇變,無論是本人或是家人,除了心理上的撫慰與身體上的復健外,也別忘了在法律上還有「監護宣告、輔助宣告」這些保護制度可以運用,好讓本人及其家人都能正常地行使法律上權利並受到應有的保護。

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現在還有「禁治產宣告」嗎?

一個成年人的精神狀態或心智程度出現異常,已經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過去法律上有所謂「禁治產宣告」制度,也就是禁止被宣告禁治產人以自己的意思治理其財產,以保護他的財產,並維護社會上交易的安全。但因為「禁治產」只含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的意思,無法涵蓋生活上全面性地保護及維護其人格尊嚴的立法目的,且在禁治產宣告上的程度、受宣告者之能力、要件及撤銷程序等,多未詳加區分規定,因此立法者於民國97年正式修法讓「禁治產」在民法條文中退役,改由現行法規定的「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並於98年施行迄今。

法律實務上,民眾最常提出的疑問是:「我到底應該聲請監護宣告還是輔助宣告呢?」,事實上「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兩者間只是程度上的差別而已。比如說,當一個成年人的判斷能力退化至如同未滿七歲的孩子般,完全無法管理自己事務,喪失自主決定的能力,而需要如同父母般的監護人代為處理相關事務,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聲請「監護宣告」成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反之,如果只是自主決定能力明顯不足,就像心智發展還不夠成熟的小孩一樣,對生活上的一般事務可以自己決定,但在特殊重大事務上(例如:成為公司負責人、為訴訟行為、遺產分割、贈與、保證、信託、不動產買賣及設定負擔等,參照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可以進行,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聲請「輔助宣告」成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並非一旦選擇「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後,就終生不能改變喔!受宣告人有可能因為治療或其他原因,精神狀態或心智程度逐漸改善、恢復,從監護宣告程度進步至輔助宣告程度,甚至恢復到與一般成年人無異;反之,也有可能隨著時間精神狀態或心智程度更加退化,從輔助宣告程度變成監護宣告程度,對此法律賦予彈性可變動的空間,聲請權人可依照受宣告之人能力實際變化情形,提出聲請變更或撤銷,給予受宣告之人最適合的保護。

如何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當發現家人的精神狀態或心智程度發生上述異常情形時,可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有聲請權之人(參照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等書面資料,向應受宣告之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法院調查過程中,須經由精神科醫師專業鑑定出具書面報告,且通常應由法院在鑑定人(精神科醫師)前訊問鑑定人及應受宣告之人,了解應受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情形後,才能認定應受宣告之人是否符合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要件。筆者建議聲請人提出聲請時,可一併提出有意願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之人選,及其他親屬之「同意書」可加速法院調查程序,但若遇到有其他親屬不同意或都有意願爭取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時,法院則需要較多時間進行調查。原則上,法院會依照應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並優先考量其意見,審酌其生活、財產,及其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相處情形等一切情況予以衡量,必要時還會透過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訪視後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作為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的參考。目前實務上多數仍由家屬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由社會局或其他機構擔任的情形仍為少數。

法院認定受宣告人符合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要件,並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後,會以書面通知聲請人裁定結果,監護人或輔助人則可向主管機關申辦監護登記或輔助登記。

監護人可擁有並決定受監護宣告人的一切嗎?

監護人之於受監護宣告人的關係,就如同父母之於未成年子女的關係,監護人並非完全取代並占有受監護宣告人生活及財產的一切,而是必須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範圍內,以「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照料其生活事務並妥善管理其財產。簡言之,監護人是不可以任意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也不可以就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法律規定項目除外)。此外,針對以受監護宣告人之名義進行不動產買賣、處分,或關於受監護宣告人目前居住不動產的出租、管理等事項,監護人都必須先經法院許可後才可以做。

另外,監護人除了可就監護事務自監護宣告人之財產領有合理報酬外(金額由法院依照監護人付出的勞力及受監護宣告人的資力綜合認定),是不可以受讓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喔!如果監護人違反前面提到的各項規定而有明顯不適任的情形發生時,法院可依其他聲請權人的聲請把原監護人換掉,改由其他合適人擔任監護人,因此監護人並不是一經選任則終生不可變動。

結語

前幾年在Netflix上有部電影《完美監護》,也有翻譯為《詐欺女王》,正是以監護人為題材,描述如何以合法監護掩飾違法行為的詐騙手段。電影劇情不免有刻意渲染誇大的效果,但也提醒我們任何一個立意良善的法律制度下,若遭有心人士操作都將使一切變了調。因此,除了透過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保護受宣告人之外,其他親屬也應隨時關心受監護宣告人的身體狀況及生活情形,是否有精神狀態或心智程度好轉而可撤銷監護宣告或變更為輔助宣告?或者監護人是否有任何不適任行為而須提出改定監護人呢?現行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在被照顧者的最佳利益下,使照顧者及其他親屬間之權益平衡更臻完善,也較過去制度更富有彈性及人性。而於民國108年間,立法者更通過了「成年人意定監護」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筆者未來會再另外撰寫文章分享!

祝福每一位生而為人的你、我,都能尊嚴地活著並受到妥善的照顧到人生最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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