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朋友說,離婚後,剛在牙牙學語的兒子一定會由媽媽擔任親權人,是這樣嗎?
孩子從小就由先生照顧,但我能給孩子較好的物質生活,不是應該把孩子判給我嗎?
我和太太正在談離婚,都不想失去孩子,剛好兩個孩子一人一個很公平,難道不對嗎?
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以下稱之為「親權」),先前筆者於【《爸媽再婚了,還會繼續養我嗎?》─婚姻觸礁之子女系列議題(一)】文中提及,未行使親權的一方除了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外,也須履行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但更核心的問題是:究竟應由誰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呢?
對於這個問題,目前實務上的做法,通常會以父母雙方協議為優先,倘若無法達成協議時,則透過訴訟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決定由其中一方單獨任之或由雙方共同擔任(特別提醒:提起訴訟後,法院仍會先安排調解程序由雙方進行協議,若協議不成,才由法官以裁判決定)。而法院對於親權裁判的核心基準,便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此於民法第1055條之1以及第1055條之2亦有明示!換言之,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訴訟之審理,法院必須以「認定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對象」為主要目的,且須審酌一切情狀,諸如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是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等等,方為適法。
然而,雖民法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對於法院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有程序及注意事項等規範,但在實務運用上仍嫌過於籠統,基於對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之重視,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月10日以法律字第10303500400號行政函釋提出「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也成為後來法院審判實務上的參考基準。筆者從中嚴選五個實務上常見的參考原則,分三個情境為大家介紹說明一下:
【情境一】聽朋友說,離婚後,剛在牙牙學語的兒子一定會由媽媽擔任親權人,是這樣嗎?
依一般社會觀念,多數人認為嬰幼兒時期的孩子比較需要母親的養育,母親基於生物母性的本能,也較能完整提供孩子所需資源,因此個案若無其他特殊情形,通常會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這就是所謂的「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母親對孩子有施暴紀錄,或在外吸毒、賭博等不良紀錄,或經常離家不知去向、交友複雜等特殊情狀,顯然對孩子身心發展有不利影響時,當然不能僅依此原則就由母親擔任孩子的親權人,仍需綜合考量其他要素。因此,剛在牙牙學語的兒子正值嬰幼兒時期,基於「幼兒從母原則」通常會優先以媽媽為親權人,但有特殊情形時,則非必然!
【情境二】孩子從小就由先生照顧,但我能給孩子較好的物質生活,不是應該把孩子判給我嗎?
現今兩性平權的社會中,在家照顧孩子的人未必是女性,而在外打拼事業者也未必是男性,如果一對夫妻自孩子出生後,選擇由擁有較好發展機會的妻子衝刺事業,家中事務及照料孩子全都由先生一手包辦。幾年過後,孩子上了小學,夫妻間爭執不斷、意見分歧,最終不得已走上離婚一途,此時妻子已是某大企業高階主管,月入數十萬元,而先生仍只是某公司基層員工,收入雖大不如妻子,但已足夠生活溫飽,究竟他們離婚後,由誰擔任孩子的親權人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呢?
這裡就要提到「照護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及「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前者顧名思義是由原先照顧者繼續維持既有的生活現狀,其目的是為了盡可能降低未成年子女因為生活劇烈變化造成精神上的過度負擔,避免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畢竟父母感情出現裂痕無法繼續生活不是孩子的錯,不能讓孩子無端承受心理折磨,因此會特別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照護狀況,以保持不間斷地繼續性為優先考量;而後者則是考量過去由何人擔任主要照顧角色,對於孩子的個性、喜好、興趣、生活起居的日常習慣、學習及交友狀況等能真正了解,且願意花時間參與並陪伴孩子成長,與孩子建立深厚的親子關係。
從以上兩個原則來看,妻子雖然事業有成且收入豐厚,能提供孩子絕佳的物質生活,但她總不在家,鮮少出席孩子每個重要的成長階段,與孩子互動生疏、冷淡;相較之下,先生從未缺席孩子的任何活動,甚至陪伴孩子學習面對生活上的各種大小困難,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由一直以來擔任主要照顧者的先生,繼續擔任孩子的親權人更為適合。
【情境三】我和太太正在談離婚,都不想失去孩子,剛好兩個孩子一人一個很公平,難道不對嗎?
夫妻離婚,當年幼子女有數人時,考量手足共同成長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全的發展,在成長的路上有人可以一起分享生活點滴、喜怒哀樂並共享成長記憶,因此審判實務上通常會盡量將兄弟姊妹都由同一親權人照顧,這就是所謂的「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孩子不是爸媽名下的資產,哪能像分配財產一樣瓜分,想想孩子在幼年成長環境中,除了要試著理解並適應「爸媽為什麼要分開」的複雜世界外,更要承受與從小一起長大的兄弟姐妹分開的生命課題,成長如大人的你我都未必能正向以對而不留下心理缺憾,何況是剛學習認識這個世界的孩子!
但如果孩子夠大了,分別想跟著爸媽其中一方生活,仍要堅持全由其中一方擔任親權人嗎?其實也不盡然,當孩子已經成長到一定年齡,可以清楚表達意見及想法時,基於「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實務上會讓孩子有機會在法庭上或法庭外(例如由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當面詢問等)以適當方式表達,然而在這過程中往往會讓孩子陷入「忠誠議題」拉扯的為難中,例如孩子會因為害怕表示想跟爸爸生活,卻傷害、背叛了媽媽而不敢真實表達心中想法,或是在不同情境下表達出截然不同的答案…,若有必要,則必須安排父母不在的場合並向孩子承諾其所表示的意願不會對外揭露,降低孩子「忠誠議題」的困擾,才有機會得知孩子真正想法,而這些都是協助處理這類案件的相關專業人員,要隨時從孩子跟父母互動細節中細心觀察,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方式。
因此,在「手足同親原則」下,不宜草率將數個年幼子女分由不同親權人照顧,仍應立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之最佳利益下為安排,通常建議均由同一人擔任親權人較為妥適,但若孩子已足夠成熟可表達意願時,則基於「子女意思尊重原則」應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降低孩子與父母間的矛盾與衝突,使孩子與未來親權人日後生活得以相處融洽。
結論
以上跟大家介紹的五項參考原則「幼兒從母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手足同親原則」及「子女意思尊重原則」,都是審判實務上判斷是否適合擔任孩子親權人的重要原則,沒有審查的優先順序,均應綜合考量,且實務上仍會一併審酌父母監護意願及適性比較衡量等其他因素。總而言之,誰適合擔任孩子的親權人都應回到「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核心概念,站在未成年子女的立場確保孩子受到最好的保護及照顧,才是離異父母對無辜子女們最大的疼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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