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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別人的孩子成為你的孩子》——父母子女議題(一):淺談收養制度之父母同意

青青從小都是我在照顧,她的父母根本不管她,也鮮少來看她!雖然她不是我生的,但我對她視如己出,我們的感情早已形同母女,青青可以成為我的孩子嗎?

小雪是一名褓姆,許多父母在孩子上幼兒園之前,為了兼顧工作會先將孩子交給小雪照顧,幾年下來,小雪經手照顧的孩子不計其數,青青(小名)也是其中之一。然而,青青的父母在青青出生不久後就離婚了,並由母親單獨擔任青青的親權人,如同其他孩子一樣,很快青青到了上幼兒園的年紀,不過青青的母親並不打算讓青青上幼兒園,反而向小雪提出由她繼續照顧青青的要求,小雪心想自己跟青青這孩子特別投緣,也很捨不得青青離開,於是爽快地答應了!

  三年過去,青青到了上小學的年紀,小雪聯繫青青的母親:「該讓青青上小學囉!」;然而,青青的母親早已改嫁,無奈的向小雪表示:「先生不同意我將青青帶回去照顧,可以麻煩妳繼續照顧青青嗎?孩子的生活費及學雜費我會按月匯給妳⋯⋯」,小雪不得已只好聯繫青青的父親,沒想到青青的父親卻已讀不回,或藉故工作忙碌拒絕通話。眼看入學時間越來越近,小雪心想:再拖下去也不是辦法!於是,先幫忙辦理青青的入學手續,並留青青在家生活,而青青的母親也信守承諾地負擔青青所有的生活費及每學期學雜費等。

  原以為這只是暫時的權宜作法,日子一天一天地過,小雪照顧青青也有六年多了,小雪非常疼愛青青,早已將青青視如己出並當作自己的女兒一樣對待,而青青從小幾乎沒看過自己的親生父母,有記憶以來也一直視小雪為媽媽,對小雪相當依賴,二人感情親密深厚;漸漸地,小雪有了將青青留在身邊的念頭,加上青青法律上的監護權人始終無法將青青接回去照顧,小雪不禁心想:這幾年都是我在照顧青青,既然她的父母丟下她不管,那她可以成為我的孩子嗎?雖然她不是我生的⋯⋯

  小雪最終鼓起勇氣詢問青青的父母:「可以讓我收養青青嗎?」,雖然青青的母親同意了,也認為青青這幾年得到很好的照顧,相信小雪可以勝任成為青青的媽媽,但青青的父親卻強烈反對,可是青青的父親從來就沒真正關心過青青,也幾乎沒來看過青青,難道一定要他同意才行嗎?小雪為了解開心中的疑惑,透過朋友介紹來到筆者的事務所詢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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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制度中的「父母同意」

  「收養」制度,是給予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二人,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發生法律上擬制的親子關係。收養者稱為「養父母」、被收養者則稱為「養子女」,而親生父母稱之為「本生父母」。當收養關係成立後,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就如同親生子女一樣,而收養關係持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的一切權利義務都會停止(不是喪失),轉而由養父母取代親生父母的地位,繼續行使對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上對於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定有年齡、身分及方式上一定的限制(民法第1073條、第1073條之1、第1074條、第1075條、第1076條),特別是子女(無論是否成年)被收養時,很重要的是「必須得到本生父母兩人的同意」,這是基於對本生父母與子女之間身分關係重大改變之慎重態度,但是當本生父母其中一人或二人對子女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義務卻拒絕同意,或是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形而拒絕同意時,為避免「同意權」遭濫用而有害子女權益,民法於民國96年5月23日增訂第1076條之1,特別規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時,可例外毋庸得到本生父母同意的規定;另外,針對本生父母有事實上無法表達是否同意的情形(例如父母不詳、死亡、失蹤或無同意能力者),民法第1076條之1也有例外規定,不強求一定要得到本生父母之同意,以填補原規定於前開情形下窒礙難行的疏漏。

  此外特別提醒,如果未成年子女的親生父母已經離婚,由其中一方單獨擔任親權人時,考量親權人將未成年子女出養後,也會影響未擔任親權人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權利義務;因此,即使離婚後由父或母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於出養未成年子女時,也必須得到未任親權人之一方同意才行喔!

  一般而言,「收養」為了慎重起見,本生父母的同意必須作成「書面」且須經「公證」程序,但如果收養者已經先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子女」,則本生父母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同意並記明於筆錄取代之。順帶一提,為保障未成年的孩子能享有充分的愛與關懷,針對無血緣關係的收養(親戚收養或配偶收養對方子女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文必須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媒合、並接受訪視調查、評估及輔導後,才能進行後續收養程序的規定;如果未經媒合就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也會要求補正這個程序。

◆ 結論

  回到小雪遇到的問題,小雪已經得到青青法定代理人,也就是青青母親的支持,同意由小雪收養青青;雖然遲遲得不到青青父親的同意,但青青父親多年來對青青不聞不問,幾乎沒來探視過,也從未支付過任何扶養費,更遑論對青青有任何保護教養義務的作為,如此卻無端反對,顯然已有符合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款可毋庸經父母同意之例外情形。因此,小雪依法可以向法院聲請收養,但仍須先經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訪視,並提出收出養評估報告,才能完備相關法律程序。

  每個孩子都值得擁有一個充滿愛且溫暖的家,現今社會對於收養的接受度雖然已較過去還高,但多數人仍是偏好自己親生,非特殊情形往往很難接受讓別人孩子成為自己孩子!其實只要有足夠的把關及配套措施,對於願意給予非親生孩子相同的愛,且無怨無悔的父母,法律上給予更多的成全及祝福,就能創造更多幸福的家庭,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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