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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配偶可以請求離婚嗎?》─離婚專題(一):憲法法庭對有責主義之最新見解

阿騰與小梅結婚多年,生了一對雙胞胎,阿騰每天加班努力工作,小梅專心在家帶小孩,原本看似平靜幸福的家庭生活,因為一段行車紀錄器的錄音,讓一切都變了調…

阿騰因工作關係經常要到外縣市出差,一去就是好幾天,不過阿騰都會定時打電話回家,家庭活動也鮮少缺席,小梅始終相信自己的丈夫。某日,小梅見阿騰剛出差回來在房間睡覺,正打算更新自己車上的行車紀錄器,就順手將阿騰車上的行車紀錄器SIM卡也一併取下上網更新,一時好奇心使然隨機點開SIM卡中的錄影檔案,卻聽到了小梅這輩子最不想知道的真相,原來阿騰這段時間出差都有另一個女生同行,而聊天的內容就像已經交往很久的情侶,阿騰在行車紀錄器裡的每一句甜言蜜語就像一把利刃刺向小梅的心。那日夜裡,阿騰也跟小梅攤牌,說著這些年與小梅之間相處的問題,好幾次想好好溝通,小梅總是歇斯底里地哭鬧、或不以為意地說:「改天再說吧!」。漸漸地,阿騰不說了,只做好父親的角色,但十幾年下來與阿梅間的感情早已相敬如冰,只是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的「室友」罷了!

聽著阿騰說的字字句句,小梅多年來為這個家犧牲青春的委屈及辛苦,一瞬間都變成了心酸與怨恨,看著眼前的阿騰,想著他對另一個女生說的情話,小梅再也壓抑不住,儘管知道與阿騰早已無法恢復過去的生活,也決心不與阿騰離婚,因為如果就這樣稱了阿騰的心,那自己這幾年的付出又算什麼呢?!

想想看,面對小梅的堅持,阿騰還能主動訴請離婚嗎?倘若雙方無法離婚,這段無可奈何的難題,又該如何解決呢?

現行制度 – 有責主義下的離婚訴訟

從民法第1052條關於得訴請離婚事由的文義來看,我國訴請離婚顯然是走向「破綻主義」的發展趨勢。所謂「破綻主義」是指夫妻間已發生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婚姻關係已產生破綻且無回復之希望,也就是說,依客觀標準,任何人處於同一種情況,都將會喪失繼續維持婚姻意欲的程度(參考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意旨)。基於破綻主義,夫妻一方只要客觀上處於“喪失繼續維持婚姻意欲的情況”便可訴請離婚。然而,民法1052條第2項但書卻規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限制只有「無責配偶」或「責任較輕」之一方才能請求離婚,換言之,在破綻主義基礎下,立法者為保障「無責配偶」之權益,否認導致婚姻生活產生重大破綻之「犯錯者」的離婚請求權,形成現行所謂「有責主義下的離婚訴訟制度」。

回到阿騰與小梅的故事,阿騰外遇在先,使得原本平靜幸福的家庭生活一夕之間全變了樣,阿騰事後毫無悔意的自白,更讓小梅情緒崩潰,再也無法像過去一樣生活著。按現行制度,阿騰是撕裂這段婚姻關係的「破壞者」,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只有「無責配偶」的小梅有權訴請離婚,儘管阿騰知道這段婚姻已經走不下去,也無法主動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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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配偶也能主動訴請離婚之反思

看到這裡,相信一定有人想問:如果雙方沒有重修舊好的可能,沒有了愛只剩下仇恨,未犯錯的一方為了報復另一半,說什麼都不願意離婚,想藉由法律制度來懲罰對方,卻讓這段充滿仇怨的關係無止盡地惡性循環,甚至衍伸許多無法預料的悲劇!這樣的規範真的好嗎?是否背離了婚姻的本質呢?

其實這個問題一直有學者呼籲修法,而憲法法庭在112年3月24日於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判決中,也首度揭示: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經超過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允許其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於苛刻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此外,對於「無責或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保障,憲法法庭也提出了應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之修法方向,例如:修法明文規定合理提高他方配偶(即無責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比例、令有責配偶給付較高額之贍養費、負擔較高比例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或加重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等不利效果。俾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在裁判離婚程序中,得以受到及時有效之法律保護與救濟,並得以獲取公平之實質補償,方符法律秩序維護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

換句話說,大法官正面回應了現行制度下之困局,認為「有責主義下的離婚訴訟制度」一味剝奪有責配偶離婚的機會,徒留婚姻之名義,卻忽視婚姻互信、互愛之實質內容,甚至淪為夫妻雙方彼此牽制之工具,不僅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不符,也無法真正達到保護無責或弱勢配偶之目的,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為妥適修正。

結論

隨著社會發展,對於夫妻關係維繫與保障的思維,也逐漸從形式走向實質面的探討。阿騰與小梅的婚姻困境,以及更多類似的案例,或許可望藉此憲法法庭之判決得以解脫。雖說面對阿騰「好聚好散」的離婚自由,以及作為小梅獲得實質保障的後盾,相關修法仍有好幾哩路要走,如何於具體個案中明確操作有責配偶訴請離婚之界線,也有待實務見解之累積與歸納。然而終於跨出了這一步,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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