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大半輩子為了家庭付出,赫然驚覺已是年過六十的老嫗,終於孩子們都大了,想脫離隱忍多年的婚姻,卻又不知勞工退休金和勞保老年給付是否會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謝阿姨早些年為了照顧年邁的公婆,不得不離開奮鬥許久的公司,多年來除了短暫兼職工作,生活重心幾乎全在家庭。謝阿姨的丈夫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長年在外地奔忙鮮少回家,偶爾回家小住,卻又總是埋怨謝阿姨沒能為自己在職場上加分,在家處理家務也不如人。雖仍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但夫妻間的情份早已不在!
近幾年公婆相繼過世,孩子也各自成家立業,看著空蕩蕩的家,謝阿姨赫然驚覺自己已是年逾六十的老婦人,心想:辛苦大半輩子為了家人,付出也夠多了,接下來只想開心地為自己而活!為此,謝阿姨來到筆者的諮詢點,除了想了解離婚的可能性,也詢問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其中關於「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是否應列入現存婚後財產,筆者特別整理目前不同見解,為謝阿姨做詳細說明分析。
◆前情提要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首先應核算夫妻雙方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多寡,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的負債後,再就彼此剩餘財產的差額予以平均分配,筆者曾於【《離婚後,對方一半的財產是我的?》─婚姻觸礁之財產議題(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本認識】一文中有詳細介紹,歡迎讀者參考閱讀。由此可知,認定「現存婚後財產範圍」為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的首要任務。
再者,本文討論的「勞工退休金」是政府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所設立,由雇主依法提撥(勞工也可選擇自願提繳)的退休儲蓄金,這筆錢是存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離職後,於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照年資是否年滿十五年選擇按月領取或一次請領退休金(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而「勞保老年給付」則是政府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所提供的一種社會保險,針對離職且年滿六十歲勞工,符合一定保險年資得請領的老年給付(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至於「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是否應列入現存婚後財產的範圍,因認定其不同性質而有全然不同的解釋,這也是本文爭議的關鍵所在!目前主要有以下二大見解:
◆既得權利性質–應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支持此見解的人認為,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應該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計算,其理由為勞工退休金是在勞工任職期間,雇主依法繳納(或勞工自行提繳)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該專戶所有權既然屬於勞工個人可以支配的財產,只要勞工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就等於已經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的權利,屬於既得權利性質,無論是否已實際領取勞工退休金都應該列入現存的婚後財產計算;而勞保老年給付同樣於勞工符合法定請領資格時,屬於勞工既得權利,即使勞工尚未實際領取,也僅是延期領取其應當享有的權利,該筆勞保老年給付亦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若採此見解,無論謝阿姨是否已經實際領取勞工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只要起訴離婚時或協議離婚時,謝阿姨都已經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及法定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資格,必須將其列入現存的婚後財產範圍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期待權性質–尚未領取前,不應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支持此見解的人將現存的婚後財產限縮為勞工已現實取得的財產;換言之,針對已符合法定退休要件或法定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資格的勞工,在沒有實際領得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以前,因為仍存在諸多變數及不確定性,此部分僅屬於勞工將來可主張的請求權或期待,並非勞工「現存」的婚後財產而不應列入計算。
若採此見解,謝阿姨在起訴離婚時或協議離婚時,若已經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及法定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資格,但尚未實際領取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以前,僅屬於期待權性質,毋庸列入現存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結論
謝阿姨於起訴離婚或協議離婚時,已經離職且年滿六十歲,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及法定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資格,是否應將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列入現存婚後財產範圍呢?
若以【既得權利性質】見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判決採此見解),謝阿姨必須將全部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列入婚後財產,如此肯定較另一見解付出更多,但此見解可避免以拖延實際請領給付之方式,規避列入婚後財產所產生不公平的現象。
若以【期待權性質】見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判決採此見解),謝阿姨只需要將已經實際領取的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列入婚後財產即可,如此可避免大筆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列入婚後財產之計算,但也容易招來不公平的質疑。
為此,筆者建議謝阿姨無論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就婚後財產分配部分,盡可能以磋商達成協議之方式處理為佳,雖然以上二種見解實務上各有主張,但畢竟最高法院最新的見解對謝阿姨較為不利,如何選擇才能獲得最大利益,必須審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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