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太太分居這些年,都是我自己一人將孩子扶養長大,若現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扶養孩子的費用,還能向太太請求返還嗎?
媽媽臥病在床多年,住在外地的大哥完全置之不理,沉重的醫療費用壓得小兒子喘不過氣,迫切想知道,過去為媽媽負擔的諸多費用可以向大哥請求返還嗎?
「太太因為工作搬到外地長住就再也沒有回家,至今已有七、八年了。當時孩子年紀還小,太太想要把握外派工作多賺點錢,我就在家邊工作邊帶小孩,起初她還會每週打電話回家,漸漸變成每個月、每半年一次,甚至後來完全不過問家裡的狀況,也從不回家看看!這些年孩子的事情都是我一人處理,太太根本不關心,一毛錢也沒拿回家過,原本還期待她終究會因為孩子回家,但幾年之後,我感受得到她的心早已不在這個家,強求維繫婚姻關係也沒必要!
只是,這幾年扶養孩子的費用,她總該負責一半吧!如果提起離婚訴訟的話,過去七、八年孩子的扶養費,我還可以跟她要嗎?」,阿龍滿臉無奈地對我述說著他跟太太的婚姻生活,眼神裡透露這些年的疲倦與不甘…
「媽媽十幾年前因為車禍變成植物人,爸爸承受不住打擊,也在隔年過世了。一直以來都是我和小妹輪流照顧媽媽,一開始還有保險理賠可以支付醫療和看護費用,但後來我和小妹各自結婚,都有自己的家庭和孩子要養,加上工作收入不高,媽媽的存款和保險理賠早已花完。
大哥很早就搬到外地生活,現在是一家公司的老闆賺了不少錢,媽媽出事的時候他知道狀況,也只打了幾通電話回來問候,完全沒有回家探望媽媽,直到爸爸過世後,他才在出殯當天回家一趟,我和妹妹跟他說了家裡的狀況不好請他幫忙,他卻充耳不聞,當天晚上直接搭車回家,從此之後再無聯絡。
幾天前聽朋友說,其實大哥也有扶養媽媽的義務,過去我和小妹支付媽媽的醫療及看護費用可以跟大哥請求返還三分之一,真的是這樣嗎?這麼多年過去了,還可以請求嗎?」,小民和妹妹娓娓道來這些年照顧媽媽的辛酸,其中更多是對大哥的不滿與抱怨,希望能對大哥討回這幾年他應該負擔的責任。
以上,是許多家庭會發生的問題,無論是親屬間或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當因為自己履行所有扶養義務,導致其他扶養義務人受有「免履行扶養義務」的利益時,對於超過自己原本應盡義務以外的損害,雖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償還代墊其所應分擔的扶養費用,但對於可以請求多久之前的代墊費用,也就是「返還代墊扶養費的請求權時效」有多久?本文特別針對此部分說明。
◆法律實務:若無約定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扶養費,適用15年請求權時效
一般請求權時效是15年(民法第125條),也就是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律若有明文規定比較短的時效,則依其規定;民法第126條、第127條則另有規定5年、2年的短期時效。
關於返還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如果雙方之前有約定每年、每月或其他一年以內定期給付一定數額之扶養費,則符合民法126條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就各期債權適用5年短期時效(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155號、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結論
依照法律實務見解,阿龍這七、八年間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支出的扶養費,本來應該由阿龍與太太共同負擔各二分之一,但太太卻置之不理,導致太太原本應盡之扶養義務全都由阿龍一人承擔,就這七、八年孩子扶養費總額的一半,尚在15年請求權時效內,阿龍確實可以請求太太返還七、八年間代墊的扶養費;但如果阿龍曾與太太約定,或未來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太太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2萬元(舉例)…」,則屬於「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阿龍針對各期給付應於5年內起訴請求太太返還代墊扶養費,請求權才不會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喔!
至於小民和妹妹的情形,一般來講不會特別和大哥約定給付媽媽的扶養費,因此就大哥應負擔媽媽扶養費三分之一部分,仍在15年請求權時效內,小民和妹妹同樣可以請求大哥返還。可見是否曾經有一年或不及一年按期給付的約定,影響請求權時效非常大!
雖然15年不算短,家人間對簿公堂往往也是迫不得已,但若決定要捍衛自身權益,千萬不要怠於行使權利,以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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