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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不能反悔!》─生命最終篇章(三):不生撤回拋棄繼承之效力

「父親死後留下一筆麻煩的土地要處理,就算繼承也沒多少錢,乾脆拋棄繼承一勞永逸,以後就不用為這塊土地煩心了…」起初阿蘭心裡是這麼想的,怎料拋棄後不過兩天,阿蘭竟後悔了?!她又該怎麼辦呢?

阿蘭的父親已臥病在床多年,近些年除了照顧孩子外,阿蘭經常往返奔波於醫院與家庭之間,心力交瘁!幾個月前,父親身體狀況每況愈下,最終敵不過病痛的折磨撒手人寰,阿蘭強忍悲傷情緒為父親辦理身後事,並向國稅局申請父親的遺產清冊。其實父親沒留下什麼遺產,只有一筆持份比例很低的土地,看起來是跟其他遠房親戚因繼承而共同持有的土地,就算阿蘭跟妹妹一起繼承也沒什麼價值!想到後續還要處理複雜的遺產分割問題,阿蘭為此煩悶不已,心想乾脆拋棄繼承一勞永逸,隔天立刻準備所有資料向法院遞交書狀聲明拋棄繼承,這樣以後就不用再為這塊土地煩心!

辦妥拋棄繼承隔天,阿蘭才突然發現父親生前有幾筆債權還沒收回,之前也沒注意到父親的死亡保險契約沒有指定受益人,這些債權及保險金額都算是父親的遺產,原本都是阿蘭可以跟妹妹一起繼承的,阿蘭後悔自己太衝動,又著急地想撤回拋棄繼承,是否可行呢?

◆認識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第1175條明文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意思是程序上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對被繼承人拋棄繼承;而拋棄的效力,將溯及從繼承開始時發生,即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喪失繼承人資格。換言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如同對逝者自始不存在繼承權。

◆拋棄繼承後為何不能撤回?不能撤回,那可以撤銷嗎?

說明之前,必須先釐清「撤回」與「撤銷」這兩個字面上極其相似的用詞,其實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行為!所謂「撤回」,是針對尚未生效的法律行為,阻止其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而「撤銷」則是針對已發生效力且存在瑕疵的法律行為,自始使其法律行為效力歸於消滅。

然而,拋棄繼承的「拋棄」究竟是何時開始生效的呢?按現今實務見解,從繼承人備妥資料以書狀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且已合法送達法院時,即已發生拋棄繼承的法律效力!簡單說,當法院收到繼承人拋棄繼承書狀時,「拋棄」便已生效,即便繼承人之後會收到法院通知「准予備查」的函文,那也僅是確認性質,並非發生拋棄繼承效力的要件。

因此,只要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合法送達法院,針對已生效的拋棄繼承效力是無法「撤回」的!另外,倘若發生當初遞送的拋棄繼承資料有欠缺,不予補正將會影響拋棄繼承效力之情況下,利用法院發函要求補正而未依法補正的機會,讓法院駁回聲請,雖就結果而言與「撤回」相同,但法律概念上卻是完全不同的事,不能混為一談喔!

至於可否「撤銷」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呢?由於撤銷是針對已發生效力且存在瑕疵的法律行為方可為之,因此撤銷必須主張有法律上得撤銷之事由(也就是法律行為存有瑕疵,例如:受到詐欺、脅迫或是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等),並提起訴訟確認繼承權存在,才有機會重新恢復繼承資格。

結論:拋棄繼承必須慎重!

本文中,阿蘭得知父親遺留一筆共有關係複雜的土地後,因急於擺脫將來處理這筆土地可能造成的麻煩,立刻備妥資料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當這份書狀合法送達於法院時即已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除非阿蘭能提出拋棄行為存在「得撤銷」的瑕疵,而訴請法院撤銷外,是無法直接向法院「撤回」拋棄繼承的!即使阿蘭後來發現父親有其他可繼承的遺產也無法繼承了。因此,拋棄繼承雖然不用經過繁雜的訴訟程序,看似簡單卻影響重大,千萬必須慎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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