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後,有個女孩自稱是父親二十幾年前在外生下的私女兒,希望我們能接納她成為這個家的一份子,這突如其來的震撼彈將會對這個家造成什麼影響呢?
小惠生長在一個家境富裕的家庭,有個疼愛她的哥哥,父親承接家族企業全心拓展事業版圖,母親則負責打理家中一切事務。成長過程中,雖然父、母親曾有過不少爭執甚至差點離婚,但二人終究能重修舊好繼續生活,多年來家庭生活還算幸福!
沒想到父親過世不久,有個女孩突然出現在家門口,她告訴小惠:「父親是在二十幾年前跟母親因為工作認識而交往,不久後便生下我,在我印象中,母親也曾多次找父親,試圖說服父親與我相認,讓我能認祖歸宗,但父親總是推諉了事不願正面答覆母親的要求,直到幾年前母親抑鬱而終,仍抱憾沒辦法讓我與父親相認這件事。這些年,我都是自己一個人生活,母親那邊的親戚對我不聞不問,彷彿我是他們人生的汙點總是避而不見,舉目無親的孤獨感真的非常痛苦!我不是想跟你們爭什麼,也沒想報復你們、報復父親,只希望你們可以接納我,讓我在這世上還能有家人,也告慰我母親生前的遺憾!」
此時小惠腦袋一片空白,無法相信如此戲劇化的情節竟然會發生在自己身上,震驚之餘,不禁想問:父親已經過世,我們要如何接納她?讓她成為父親法律上的女兒有可能嗎?即使可以,她跟我一樣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嗎?關於這些疑問,筆者以下整理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說明。
◆認領與收養不同
「認領」是指無婚姻關係之二人所生下的非婚生子女,因法律只會將該子女與生母間擬制為婚生子女,而具有血緣關係的生父則需透過「認領」程序,才能使該子女成為其法律上的婚生子女,且這個權利專屬於生父,無法繼承或移轉。「收養」則是收養無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成為自己的子女,經過收養創設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二者不同,筆者曾經在【《讓別人的孩子成為你的孩子》—父母子女議題(一):淺談收養制度之父母同意】一文中簡單介紹收養制度,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閱讀。
◆生父不認領怎麼辦?
如果親生父親拒絕認領非婚生子女,為保護子女的權益以及血緣關係之真實性,依照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本人及其親生母親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透過法院判決強制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判決主文為「○○○(生父年籍資料)應認領○○○(非婚生子女年籍資料)為其子女。」
不過,當生父已經死亡,是否還能提起認領之訴?又要對誰提呢?這問題也於民國96年5月23日增訂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後得到解決:於生父死亡後,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認領之訴,若生父無繼承人者,則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這就是所謂生父死後強制認領子女之訴。
◆生父死後認領的婚生子女對第三人的影響
非婚生子女一旦經過生父認領,其認領效力會溯及至子女「出生時」發生,但為兼顧第三人利益,對於第三人於生父認領前已經取得的權利,並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就生父遺產繼承的問題,依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民事判決意旨,被認領子女對於生父遺產的繼承權只是受到限制,而非全部喪失;換言之,生父死後認領前,其他與被認領子女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已經繼承取得的財產,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但就「已經發現而尚未分割的遺產」或是「認領後才發現的遺產」,被認領子女仍然可以主張繼承權。
◆結論
回到小惠遇到的問題,既然小惠的父親已經死亡無法認領,無論小惠一家人是否願意接納父親在外生下的私生女,女孩都必須對小惠及其哥哥、母親提起死後強制認領之訴,才有可能取得父親法律上婚生子女的身分。
此外,對於父親留下的遺產,小惠及其哥哥、母親以繼承人資格已取得的財產,女孩不能嗣後主張有繼承權而要求重新分配,只有在其取得婚生子女生身分後,若父親還留有其他尚未分割的遺產,才能主張其繼承權。換句話說,縱使女孩告訴小惠,並不想跟小惠爭什麼,只希望小惠一家人可以接納她,但人心難測,未來會發生什麼實在無法預料,小惠只慶幸父親生前的荒唐並未影響到自己的幸福家庭,至於繼承父親的遺產也已辦理完畢,若之後女孩真的勝訴成為自家人,還意外發現其他遺產,也算是父親在天之靈特別留下給她的補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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