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婚不生族的遺產安排:你以為的自由,其實有限制》─生命最終篇章(四):時代選擇下的繼承問題

阿哲(化名)向來對人生很有規劃,也喜歡一個人無拘無束地生活。年過半百的他,某天突然有個念頭「如果有一天走了,這輩子辛苦積攢的財產該留給誰呢?我一毛錢都不想留給老死不相往來的哥哥!」,阿哲的內心吶喊著……

阿哲年過五十歲,未婚,也沒有小孩。他習慣一個人生活,下班後跟同事聚餐、上健身房,偶爾自己下廚料理,週末喜歡開著心愛的休旅車,約上三五好友到處露營,不定時出國獨旅,享受這樣無拘無束地生活!他總跟朋友說:「反正我有錢,有房子,我的生活我自己決定就好。」

直到某天,工作上突如其來的意外,讓阿哲必須住院療養數月。躺在病床上的他,看著天花板冷白的燈光,不得不認真思考:「如果有一天我走了,留下來的錢跟房子怎麼處理?」,阿哲心裡盤算著,他想把大部分財產留給一路照顧他的好友,剩下的捐給公益團體,他覺得這樣才符合自己的人生選擇。

於是,阿哲向筆者諮詢預立遺囑相關的法律問題,這才發現已經二十多年不再有往來的哥哥,竟然可以分到他的財產,而且還是法律保障的!這是怎麼一回事?

不能忽略的兄弟姊妹特留分

原來,阿哲有個大他三歲的哥哥,兩人感情原本就不好,哥哥上大學後更是鮮少回家,就連過年都不見蹤影,難得回家一趟也是跟父母要錢!

某天,阿哲的父親終於受不了,一氣之下把哥哥趕出家門揚言斷絕父子關係,從此以後,阿哲就一個人負責照顧父母,甚至連父母的喪事也是阿哲一人全權處理,阿哲心中對哥哥很不諒解,二十幾年過去,也沒有想再跟哥哥聯繫!

如今,阿哲才知道沒有結婚、沒有子女,父母已經過世的情形下,法定遺產繼承人就輪到位於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民法第1138條);即使阿哲原本打算將部分遺產贈與給這幾年一路照顧他的好友,其餘遺產全部捐給照顧流浪動物的公益團體,但依法在哥哥沒有喪失繼承權的前提下,仍舊必須保留哥哥的那份「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相關規定筆者曾經在【《這份文件能代表母親的遺願嗎?》─生命最終篇章(一):代筆遺囑及特留分之基本認識】文章中提到,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前往一覽)。因此,即使阿哲終身未婚、沒有子女,只要還有兄弟姊妹存在,法律仍然為他們保留了一定比例的繼承權,阿哲預立遺囑時當然不能忽略屬於哥哥的「特留分」。

那一刻,阿哲才明白不婚不生,並不代表「遺產可以完全隨心所欲」。

不讓財產成為遺產,就與特留分無關

不過筆者也向阿哲解釋,「特留分」的規定僅限於遺產而言。也就是說,倘若生前合法對個人財產做好適當的規劃與安排,不讓財產成為遺產,未嘗不是一種解套方式?例如:生前透過每人每年免稅額逐年贈與、以人壽保險契約安排將身故保險金給付「指定受益人」、訂立生前他益信託契約,或者直接將財產轉為消費或物質享受(也就是把錢全花光)等等,由於這是被繼承人生前的合法財產處分行為,即便最後一文不剩,繼承人也沒有任何權利得以主張。

換句話說,倘若阿哲真想要將終身積攢的財產贈與朋友及捐贈照顧流浪動物的公益團體,而不願意讓哥哥經由「特留分」拿到任何遺產,不妨從以上生前贈與、保險契約或財產信託等方式將財產作適當的安排,也不失為是種方式。

結語

其實特留分的存在不是為了限制誰的人生選擇,而是法律對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設計,不婚不生並不等於遺產可以完全不受規範,若要真正有效的規劃往往不是在遺產,預立遺囑只能分配遺產,而真正的財產處分自由,也只有在生前才能完成。

【貼心提醒:本文內容僅為一般性法律與制度介紹,文中案例亦為情境說明,並非針對個案提供法律意見。實際財務規劃、遺產安排或稅務問題,仍應依個人情況,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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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姍律師
陳彥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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