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研與先生目前分居,離婚訴訟正在進行中,前陣子剛收到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讓先生遠離小研與孩子的住處及孩子就讀學校各一百公尺,不過依然讓孩子固定時間跟先生碰面,這樣不是很危險嗎?
小研與阿兆結婚後不久便有了孩子,當時阿兆的收入優渥,小倆口為了給孩子無微不至的照顧,決定由小研辭職在家,全心全意陪伴孩子成長。一眨眼孩子快上小學了,阿兆卻因公司突然大規模裁員,無預警被通知只能做到年底!除了資遣費外,阿兆必須盡快找到新工作才能維持家庭開銷,然而,阿兆的轉職之路並不順利,一再碰壁,也讓阿兆的性格越來越扭曲,開始憤世忌俗口出惡言、責怪小研為何不出去工作、砸摔東西,甚至將情緒發洩在孩子身上……
某次爭吵中,阿兆竟將小研與孩子趕出家門,小研帶著孩子不得已回到娘家居住,幾經思考後,小研實在無法忍受整日生活在阿兆的精神及肢體暴力下,更不願意讓孩子在充滿情緒暴力的家庭中長大,於是小研決定提出離婚訴訟,並同時為自己與孩子對阿兆聲請通常保護令。
最近,小研剛收到法院寄來的通常保護令,上面明確要求阿兆必須遠離小研娘家住處及孩子就讀的小學各一百公尺!但讓小研困惑的是,保護令又讓阿兆有時間與孩子固定會面!怎麼會如此矛盾呢?這樣對孩子難道不危險嗎?保護令上面寫的「監督會面」究竟什麼意思?小研來到筆者服務的諮詢處詢問了解……
◆給未同住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一個機會—「監督會面交往」
存在家庭暴力最終走向離婚的家庭關係裡,未成年子女會優先交由非施暴者一方照顧並與其同住。這是因為施暴的一方,往往因為後續離婚訴訟,以及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與負擔的過程,面臨婚姻失敗和即將失去孩子親權的精神壓力與相對剝奪感,更容易陷入情緒低谷,進而出現過激反應!因此,為了保護受暴者與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不受暴力威脅,透過保護令圍起一道安全界線,實現受暴者與未成年子女脫離危險場域的目的。
然而,「與父母相處並維繫良好互動」本來就是孩子的權利,即便是未同住的父母曾因未能妥善處理自身情緒的行為而撕裂親情,基於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核心價值,仍應給予孩子與未同住父母足夠的空間與機會,以彌補修復親子關係,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間的親情得以延續。
為能兼顧上述兩個目的,「監督會面交往」成為一種選擇!也就是說,由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設置適宜會面交往的場所,並設有監督人員在旁陪同,監督觀察會面交往的過程、製作會面交往紀錄等,且依實際需要輔以保全人員,以維護會面交往(交付)環境的安全。會面交往的流程,通常是未同住父母先行抵達會面場所,再由監督人員將未成年子女帶至現場與之會面;結束後,則由監督人員將未成年子女交還同住父母先行離開,未同住父母才依監督人員指示離開。會面交往過程中,監督人員不會參與親子互動,只會在旁觀察紀錄,並於會面交往前後給予適當輔導及協助,目的是希望透過「監督會面交往」使未同住父母有機會發揮親職角色,漸進式地修復親子關係,讓衝突家庭關係下的父母有機會與孩子重新建立適當的相處模式。
◆結論
雖然小研擔心孩子與阿兆會面交往時會有危險,但也不能永遠剝奪孩子與阿兆修復親子關係的機會,更不可能斷絕父子關係!既然法院給了阿兆「監督會面交往」的機會,只要阿兆願意依規定提出申請並遵守相關規範,讓孩子在安全的環境下重新感受父愛,阿兆也能再次學習如何與孩子互動相處,也是我們所樂見的!
也許小研與阿兆無法再繼續一起生活,不過孩子未來仍然值得擁有父母的愛,當然阿兆也要珍惜並積極修復親子關係,才能讓愛得以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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