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分居,法律給的下一步?》 ─離婚專題(四):淺談現行法下的分居議題

她不是沒有努力過,也曾在電話裡小心翼翼地問:「你什麼時候回來?」 對方沉默了許久,淡淡回道:「最近真的很忙,妳也知道。」 這一刻,她忽然明白,有些距離,不只是地理上的。終於,她開始思考下一步…..

夜深了,萱萱(化名)坐在沙發邊,一邊替臥病在床的公公按摩小腿,一邊心不在焉地看著螢幕上反覆播送的新聞,客廳裡只剩電視微弱的光,這個家一如往常地安靜。婆婆已經睡了,呼吸聲從房裡傳來,規律卻顯得沉重。

忽然,手機亮了一下,是丈夫傳來的訊息:「週末要加班,不回去了,先這樣」。沒有稱呼,也沒有多餘的關心。萱萱盯著螢幕看了很久,不知道該回什麼。這樣的對話,已經持續一年。

一年多前,丈夫被公司外派到北部擔任區經理,起初還會每個週末搭車回來,帶著萱萱愛吃的甜點,分享生活上的趣事。後來,因為車程太遠,案子太多,漸漸地,週末不是加班就是應酬;彼此間,也只剩下手機裡簡短的對話。曾經,萱萱提議北上與丈夫同住,但公婆年邁、行動不便,她是家裡唯一能長時間照料的人,終究走不開。於是,他有他的城市,她守著這個家;兩條本該交織的線,慢慢平行,越走越遠。

萱萱輕輕把手機放在桌上,心裡第一次認真地問自己:「這段婚姻沒有陪伴、沒有對話,還會有未來嗎?」那一夜,她沒有立刻得到答案。接著,萱萱透過朋友介紹與筆者聯絡,她想知道法律上分居一年後,下一步能做些什麼呢?

(一)離婚訴訟中,實質判斷婚姻是否難以繼續維持之參考因素

依民法規定:夫妻間互負同居義務。此源於婚姻共同經營生活的本質及相互扶持的重要性,除非具有工作需求、出國留學、照顧親友等正當理由,法律上例外容許夫妻可分開居住外,無正當理由而分居(例如:外遇、不告而別等),將可能成為法院實質判斷是否導致婚姻破裂、難以繼續維持的重大事由。

對此,行政院曾提出草案:「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三年者,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試圖規範出以分居為離婚法定事由之具體標準,有稱之為「分居條款」,然而該草案目前仍未修法通過!因此,現行法下,分居雖為判定離婚與否之重要參考因素,卻不能作為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

萱萱與丈夫分隔兩地達一年之久,看似因正當理由而分居,但分居後的丈夫已無心共同經營生活。按兩人如今的相處模式,倘若法院認為已欠缺實質維繫婚姻生活的可能,且達一般人客觀上都不願繼續維持婚姻的程度,未來將可能成為法院實質認定構成離婚事由的重要參考因素。

(二)若有未成年子女,則可依法請求法院酌定親權行使

按民法規定:父母無正當理由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依法請求法院酌定之。

換言之,萱萱與丈夫雖未離婚,但事實上分居連續超過6個月以上,已無法共同行使親權,加上兩人如今實質上難以維繫婚姻的相處模式,為了避免損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積極建立穩定且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的成長環境,萱萱亦可向法院為酌定親權的聲請。

(三)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規定: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夫妻之一方均可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也就是財產改成各歸各的,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完全保有獨立性。

原則上,結婚時對婚後財產沒有特別約定時,就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常見婚姻期間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案例,通常不僅為了完全保有婚後財產獨立性,還有因變更而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考量,相關介紹可參考筆者先前文章【《離婚後,對方一半的財產是我的?》─婚姻觸礁之財產議題(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本認識】。

 綜合上述三個面向,萱萱與丈夫分居長達一年,有個不滿2歲的孩子,又因需要長時間照顧家裡,工作收入遠不如丈夫。面對未來的人生,她開始思考離婚的可能!但在此之前,筆者建議,或許她能先採取保護自己及孩子的手段,一方面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也確保孩子安定的生活。更重要的,是用這種方式將自己的感受告訴對方,也為彼此留下繼續牽手走下去的機會。

   婚姻的道路上磕磕絆絆,當局者也難免為己所困,留下對話的空間,拉對方一把,或許未來的人生依舊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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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姍律師
陳彥姍律師

環抱法學宇宙的暢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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